近日,《历史研究》2025年第9期刊发太阳集团tyc33455历史系讲师冯慧鑫的专题论文《清代不动产交易先买权》。

论文认为,清代不动产交易场合,亲邻及原业享有先买权。与研究较为充分的亲邻先买权不同,原业先买权相关问题有进一步阐发、厘清的必要。文章指出,明代即已存在诸多“产动归原”性质的案例,清初多地形成“产动归原”及“见卖得赎”习俗,促成清代不动产交易中,原业几乎享有与亲邻相等的先买权,部分地区甚至先于亲邻,且延及上上手之原业。不动产交易链内,原业以先买权为基础,又衍生出声索权、分享转卖的增值、索取上业礼及画字钱等。雍正八年,清廷首次立法限制原业借先买权阻碍交易,然而直至清末及民国时期,不少地方仍保留原业先买权相关遗俗。究其根源,与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恒产恒心观念关联甚深。原业被视为失产者,原业先买权有物归原主之意,体现出清朝官方和民间应对日益频繁的土地流转,维持田地产权稳定的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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